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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石德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德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德华,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修水县。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5月10日、2008年12月8日、2014年7月4日、2016年3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德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石德华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兴盛路××号,以拉掉车头电线连接发动的方式,窃取兰某停放于该处门口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经瑞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4964元。2.2016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石德华至瑞安市玉海街道涌泉巷××号,以拉掉车头电线连接发动的方式,窃取支某停放在该处门口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3.2016年6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石德华至瑞安市万松路××号小巷子,以拉掉车头电线连接发动的方式,窃取苏某停放于该处路上的一辆红色残疾三轮车,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兰某、支某、苏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收据,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德华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石德华退赔人民币6064元,返还被害人兰某4964元、支某600元、苏某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