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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桂德玉、刘凤伟、张全、邓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桂德玉,刘凤伟,张全,邓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负责人王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桂德玉,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刘凤伟,女,1966年7月5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张全,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宝清县。被执行人邓丽英,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桂德玉、刘凤伟、张全、邓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清民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于2015年8月2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全抵押贷款的楼房予以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格接该房产以物抵债。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作出裁定,将该房产交付申请人抵顶910338.75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