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利彬与王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彬,王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民初858号原告谢利彬,女,生于1972年12月21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是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峰,男,生于1973年7月28日,汉族,居民。原告谢利彬与被告王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利彬的委托代理人余洋,被告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9日原被告的房屋被征收,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原被告签订《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安置原被告住宅面积共计470平方米,其中130平方米房屋3套,80平方米房屋1套。2014年6月12日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按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西街片区改造所分得的4套房屋全部归原告所有。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王峰、谢利彬签订的《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协议书》中安置的住宅面积470平方米(其中130平方米房屋3套,80平方米房屋1套)归原告所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2014年6月12日离婚协议书,证明位于西街片区改造所分得的4套房屋全部归女方谢利彬所有。2012年11月19日《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协议书》,证明王峰与谢利彬的房屋被征收后与商州区西街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房屋面积是470平方米(3套130平方米,1套80平方米)。被告辩称,被答辩人声称安置的住宅面积470平方米,其中3套130平方米、1套80平方米共四套房屋,在2014年6月12日离婚协议中第3条写明归被答辩人谢利彬所有,这纯属无稽之谈,颠倒黑白,根本经不起验证。事实是离婚协议共7条,第1条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第2条说明2个孩子的监护权归谁及抚养费用由谁承担;第3条说明4套房屋归答辩人王锋所有及其附属条件,起亚汽车归被答辩人谢利彬所有;第4条说明双方再无夫妻共同财产;第5条说明夫妻债务由谁承偿还;第6条说明双方债权债务;第7条说明离婚协议的份数与去向。协议的内容清清楚楚,双方的签字画押都说明上述4套房屋的归属权。这显然是被答辩人无中生有凭空虚假而生造成假的离婚协议书。请法院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原协议档案就一清二楚,就会真相大白。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庭审时提供了2016年5月19日从民政局复印而来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协议约定四套房屋归被告所有。从拆迁办调取的商州区西街旧城改造延期过渡费兑付审批单、领款委托书,证明谢利彬指示儿子代被告办理了假手续。授权委托书、2014年12月30日会见笔录,证明谢利彬已经开始违反约定,委托孩子卖房,而且卖房的目的是为了偿还王亚龙的高利贷。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了存档的离婚协议书。2016年6月3日,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给本院来函,说明经登记处工作人员核对,发现存档的离婚协议不是原件,是彩色复印件,相关当事人复印时可能对离婚协议原件进行掉包。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被告和谢利彬曾于2013年9月份及2014年2月份在法院协议离婚,期间谢利彬曾打印过好几次离婚协议书。祖遗的房产被告不可能给谢利彬。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没有见过,离婚协议书仅仅写了被告的名字,没有被告的指印,名字谁都可以模仿。原告还曾委托大儿子偷偷办了被告的临时身份证,目的就是卖被告的房子。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纯属原告自己一厢情愿写的。补偿协议书是真实的,原件在东街王亚龙开的当铺押着,会见笔录可以证明。补偿协议是被告一个人签的,只有被告的名字,谢利彬的名字是谢利彬本人或者别人加上去的。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离婚协议书真实性不认可,民政部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不是原件,而是彩印件,其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后期调取的离婚协议书均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对2014年12月30日会见笔录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待与谢利彬核实。商州区西街旧城改造延期过渡费兑付审批单、领款委托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根据以上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证据作以下认定,原告提供的2012年11月19日《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协议书》真实合法,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2014年6月12日离婚协议书,第一页和第二页为同一电脑整体排版打印的字迹,加盖有“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014年06月12日”条形章,没有变造痕迹,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该协议书为双方办理离婚当时的协议,故对该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2014年6月12日离婚协议书,虽然是从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中复印,但第一页和第二页不是同一电脑整体排版打印的字迹。被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第二页与原告提供的第二页字迹相同,仅在姓名签字上加捺指印。并且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给本院来函,说明存档的离婚协议不是原件,是彩色复印件,相关当事人复印时可能对离婚协议原件进行掉包。被告又不能提供自己保留的离婚协议书进行核对,故对被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商州区西街旧城改造延期过渡费兑付审批单、领款委托书,授权委托书、2014年12月30日会见笔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在商洛市商州区西街有祖遗房产。2012年11月19日,商洛市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签订《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安置被告住宅4套,面积共计470平方米,其中130平方米房屋3套,80平方米房屋1套。2014年6月12日原被告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孩子王柚琛、王柯琛由女方谢利彬抚养,抚养费自理。第三条约定,位于香菊路御源小区4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屋归女方谢利彬所有;西街社区改造所分得的4套房屋全部归女方谢利彬所有(该4套房屋在2个孩子成家立业前不得买卖);起亚汽车一部归女方谢利彬所有。第五条约定男方王锋与女方谢利彬欠陕西信合10万元债务由女方谢利彬负责偿还。2014年12月9日,谢利彬因犯罪被判刑,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2016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安置的住宅470平方米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协议应该遵守并全面履行。原被告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协议孩子由原告抚养,西街社区改造所分得的4套房屋全部归原告所有,债务由原告偿还,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协议要求确认西街社区改造所分得的4套房屋归原告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也应遵守协议,在王柚琛、王珂琛未成家立业前不得买卖该项四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商洛市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王峰签订的《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协议书》中安置的130平方米房屋3套,80平方米房屋1套归原告谢利彬所有。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李高岐人民陪审员 周 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