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与于志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于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滨河大街负责人:张伟波。被执行人于志武,男,住所地农安县。本院在执行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与于志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志武有玉米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志武享所有权的玉米20000市斤(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于志武负责保管;准许变卖,但变卖价款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否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义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旭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