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7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春景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景,黄秀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936号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东杏园村北(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8122XXXX。法定代表人马小平。委托代理人王俊利,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春景、黄秀花,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景、黄秀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