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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仁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宏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仁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宏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852号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何祥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仁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501、502、503室。法定代表人:赵晓勇,经理。被告:安徽宏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新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洪涌,经理。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仁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宏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