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民辖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赖可宾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永凯大厦23楼2318房。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永凯大厦28楼3-6房。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7号永凯大厦27楼6-8号房。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天立富邦酒店(5层、6层)。法定代表人:莫革,董事长。原审被告:赖可宾,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上诉人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糖纸集团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永凯实业公司)、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春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北部湾公司)、原审被告赖可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168号之一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糖纸集团公司、永凯实业公司、春晖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未经书面审理,也未向糖纸集团公司、永凯实业公司、春晖公司核实合同签订的相关情况,就驳回了糖纸集团公司、永凯实业公司、春晖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二、永凯糖纸公司与北部湾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中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北部湾公司诉请的诉讼标的额已超过3000万元,且各方当事人均在广西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此外,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当事方难以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出租人系北部湾公司,其住所地在南宁市青秀区,亦在一审法院辖区内。综上,糖纸集团公司、永凯实业公司、春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碧辉代理审判员  黄文臻代理审判员  杨 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俊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