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忠福诉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福,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453号原告:赵忠福,男。被告: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云,董事长。赵忠福与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原告赵忠福于2016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忠福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