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力与被执行人王永红、刘贵元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王甲,王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35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王甲,男。被执行人王乙,男。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23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寰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