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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力与被执行人王永红、刘贵元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王甲,王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35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王甲,男。被执行人王乙,男。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23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寰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