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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民初字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丽与刘卫胜、张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刘卫胜,张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字2013号原告李丽,女,汉族,1979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刘卫胜,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张艳丽,女,汉族,1974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刘卫胜、张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路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