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2民初字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丽与刘卫胜、张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刘卫胜,张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字2013号原告李丽,女,汉族,1979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刘卫胜,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张艳丽,女,汉族,1974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刘卫胜、张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路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