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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与周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周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431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141468。代表人:王润石,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眉,女,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职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琼,女,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职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周游,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与被告周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森人民陪审员  唐明智人民陪审员  王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