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洪林、张春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洪林,张春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155号原告张伟。被告王洪林。被告张春叶。原告张伟诉被告王洪林、张春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诉被告王洪林、张春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洪林、张春叶的住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王洪林、张春叶。本院认为,原告张伟诉被告王洪林、张春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告王洪林、张春叶现具体住址,有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张伟可在明确被告王洪林、张春叶具体住址后另行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贤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