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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8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洪林、张春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洪林,张春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155号原告张伟。被告王洪林。被告张春叶。原告张伟诉被告王洪林、张春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诉被告王洪林、张春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洪林、张春叶的住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王洪林、张春叶。本院认为,原告张伟诉被告王洪林、张春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告王洪林、张春叶现具体住址,有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张伟可在明确被告王洪林、张春叶具体住址后另行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贤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