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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邢峰与被执行人张德和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峰,张德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30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邢峰,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张德和,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案外人)李自明,女,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栖霞区东进村**号*栋***室。申请人邢峰与被执行人张德和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德和与案外人李自明房屋转让行为系规避执行行为,属于转让行为无效,查明被执行人未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德和银行存款99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