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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南湖与范文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南湖,范文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南湖,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文景,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南湖因与被上诉人范文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3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南湖以其与被上诉人范文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南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南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上诉人杨南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小铭代理审判员  谢旭耀代理审判员  黄长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斌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