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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成良与杜刘勇、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良,杜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成良,男。被执行人杜刘勇,男。负责人黄刚,总经理。协助执行义务人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成良与杜刘勇、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6)川1303民初3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在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收工程款92.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在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收的工程款玖拾贰万叁仟元(923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