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裁终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天津金格纸制品有限公司与霸州市旭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艳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金格纸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旭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艳杰,杨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裁终15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格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金华。被执行人霸州市旭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杰。被执行人李艳杰。被执行人杨红霞。申请执行人天津金格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霸州市旭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8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8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祖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