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官维明与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维明,于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205号原告:官维明。委托代理人:韩树伟。委托代理人:徐晓娜。被告:于立新。原告官维明与被告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官维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于立新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2万元,共计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5日被告于立新因2011年5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未能偿还,重新给原告官维明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5年12月25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诉讼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于立新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于立新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于立新准确送达地址,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官维明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官维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朝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