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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行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霍桂林与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桂林,曲阜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81行初124号原告霍桂林,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曲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姜玉彬,局长。本院受理原告霍桂林诉被告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后,原告霍桂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国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