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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程爱生与许铁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生,许铁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837号申请执行人:程爱生,男,1960年1月31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许铁腾,男,1964年6月5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程爱生与被执行人许铁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东商调初字第0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许铁腾于2011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程爱生50,000元;二、如被告许铁腾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条确定的义务,则原告程爱生即可按55,000元(已履行部分相应扣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许铁腾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2016年10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许铁腾的银行工资账户(余款23718.6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到位的执行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终本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被执行人许铁腾工资收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厚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