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建平,廖国秀,傅奕,付建英,吴美清,黄建军,徐士珍,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肖晓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傅建平,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廖国秀,女,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傅奕,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付建英,女,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美清,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徐士珍,女,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196667-7。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建平、廖国秀、傅奕、付建英、吴美清、黄建军、徐士珍、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建平、廖国秀、傅奕、付建英、吴美清、黄建军、徐士珍、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傅建平、廖国秀、傅奕、付建英、吴美清、黄建军、徐士珍、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房产暂时无法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