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米彦敏、米宏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米彦敏,米宏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218-4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法定代表人王维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米彦敏,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绥德县薛家峁镇人,绥德县文化局职工,住绥德县永乐小区。被执行人米宏年,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绥德县扶贫办职工,住绥德县永乐路。本院在执行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米彦敏、米宏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米彦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东新支行账号内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划拨、续冻该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米彦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东新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米彦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东新支行账号内的工资收入(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