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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秀娟、胡晨聪、胡梦歌、胡浩喆、胡封伟、宋身梅与薛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娟,胡晨聪,胡梦歌,胡浩喆,胡封伟,宋身梅,薛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秀娟,女,1982年3月10号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申请执行人胡晨聪,女,2004年10月11号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申请执行人胡梦歌,女,2007年11月20号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申请执行人胡浩喆,男,2014年07月04号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申请执行人胡封伟,男,1951年03月16号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因病已于2016年6月26日去世。申请执行人宋身梅,女,1951年09月24号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薛腾飞,男,199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本院在执行朱秀娟、胡晨聪、胡梦歌、胡浩喆、胡封伟、宋身梅与薛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腾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 牧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