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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610号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林万才、郭丽杰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林万才,郭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610号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红城国际商服B#4-8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赵希臣,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诉讼

委托代理人:陈东前,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林万才,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郭丽杰,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林万才、郭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因被告下落不明,送达困难,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辛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