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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祥、周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周春梅,庞国茂,庞守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280号申请人:王祥,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9日,住淅川县。申请人:周春梅,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4日,住邓州市。被申请人:庞国茂,男,汉族,生于1993年10月6日,住内乡县。被申请人:庞守红,男,汉族,现年25岁,住内乡县。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王祥、周春梅诉庞国茂、庞守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祥、周春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庞国茂驾驶的庞守红所有的豫R×××××面包车予以扣押,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价值3万元的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祥、周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庞国茂驾驶的庞守红所有的豫R×××××面包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