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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洪灿祥与王禹博、王健宇、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镕凯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祥灿,王禹博,王健宇,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镕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祥灿,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禹博,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王健宇,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芦阳镇榆树槽,组织机构代码:76773365-6。法定代表人王禹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中堡镇小闸子口,组织机构代码:67590890-6。法定代表人王禹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镕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河西堡镇东大山,组织机构代码:68153598-2。法定代表人王禹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禹博、王健宇、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镕凯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禹博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洪祥灿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和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50元、执行费人民币52650元;责令被执行人王健宇、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镕凯化工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禹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王禹博、王健宇、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镕凯化工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05月23日、2016年10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王禹博、王健宇、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镕凯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05月24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禹博、王健宇、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镕凯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3、于2016年06月02日将被执行人王禹博、王健宇、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镕凯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王禹博、王健宇、景泰镕凯冶炼有限公司、永登镕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镕凯化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