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芳新与洛阳市中原康城药业有限公司、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新,洛阳市中原康城药业有限公司,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456号原告:张芳新,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生。被告:洛阳市中原康城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103007919484970。法定代表人:葛兴坤。被告: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00120044716。法定代表人:林廷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凤,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张芳新承担。审 判 长 张唯颖审 判 员 陈 雷人民陪审员 段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