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惠兰与被告吕存玉、裴苏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惠兰,吕存玉,裴苏泽,吕惠兰,吕存玉,裴苏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370号原告:吕惠兰,女。被告:吕存玉,男。被告:裴苏泽,男。原告吕惠兰与被告吕存玉、裴苏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吕惠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惠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惠兰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可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