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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5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建春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村民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第七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村民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812号原告杨建春(又名杨满满),男,个体户,电话号码。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立功,系村长。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XX林,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春诉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村民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第七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村民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第七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春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村民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世城西村第七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杨建春负担,其余部分不再收取。审判员  杜政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