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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方玉宏、董树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玉宏,董树松,张全美,董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玉宏,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董树松,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张全美,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董路君,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方玉宏与董树松、张全美、董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董树松、张全美、董路君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方玉宏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万元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和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857.5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7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董树松、张全美、董路君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淘宝、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董树松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3件,申请标的达90万元;已查封被执行人董树松名下的位于桐庐县钟山乡钟山村下邵的农村住房[桐土集用(2015)第00307257号]和浙A×××××的车辆(车辆未查控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树松、张全美的去向及被执行人董树松、张全美、董路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董路君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董路君于2017年5月底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2月底前支付5万元,于2018年6月底前支付10万元,于2018年12月底前支付10万元,于2019年6月底前支付5万元,于2019年12月底前支付5万元,如被执行人董路君按上述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被执行人董路君的连带担保责任,否则按原判决规定执行。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方玉宏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董树松、张全美、董路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5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董路君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方玉宏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玉宏如发现被执行人董树松、张全美、董路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