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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管晓晓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晓晓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刑初6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晓晓,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温州市鹿城区。曾因赌博于2013年7月1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11日被继续监视居住,后脱逃,同年10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晓晓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6年5月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因被告人管晓晓于开庭时无故不到案,又因手机关机而无法联系,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审理,本院于同年7月25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管晓晓被抓获,同年10月21日裁定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晓晓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自愿认罪。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管晓晓向中信银行温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鹿城农村商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金额共计人民币235943.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10月,被告人管晓晓申领中信银行信用卡后,以消费等方式透支人民币123180.44元,发卡行以电话方式多次催收,管晓晓拒不归还。2.2012年11月,被告人管晓晓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后,以消费等方式透支人民币28161.96元,发卡行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管晓晓拒不归还。3.2013年7月,被告人管晓晓申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后,以消费等方式透支人民币56160.73元,发卡行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管晓晓拒不归还。4.2013年12月,被告人管晓晓申领鹿城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后,以消费等方式透支人民币27840元,发卡行以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管晓晓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管晓晓于2016年1月27日在本区望江路安澜小区16幢508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监视居,后脱逃,同年10月19日在本区雪山路杏花路口被公安人员再次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晓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潘某、周某、余某、黄某的证言、报案材料、报案书、调取证据清单、申请表、信用卡照片复印件、交易流水、交易明细、催收记录、银行透支登记簿、查询情况、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调查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及被告人管晓晓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晓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管晓晓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晓晓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晓晓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管晓晓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3180.44元、28161.96元、56160.73元、27840元,分别返还被害单位中信银行温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鹿城农村商业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柳文思人民陪审员  黄宏臻人民陪审员  朱春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炜杰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6-?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