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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巧巧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巧巧,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1385号原告郭巧巧,女,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3-5号甲。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巧巧诉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巧巧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巧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巧巧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诗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