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4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曾定洋、曾纪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定洋,曾纪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4刑初219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定洋,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高中文化,现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执行逮捕。被告人曾纪连,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文盲,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定洋、曾纪连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定洋、曾纪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曾定洋伙同他人在五华县周江镇三河村“张公爷”庙内开设“三公”赌档;同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曾定洋将该赌档转移到周江镇中兴村被告人曾纪连的住处,每天给场租费100元,被告人曾纪连获利200元;同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曾定洋又将该赌档转移到周江镇黄塘村黄塘小学内,并从中抽水牟利1100元。2016年5月25日下午,该赌档被五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曾定洋、曾纪连和参赌人员共21人。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收缴物品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周江镇中兴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定洋、曾纪连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有偿服务,究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曾定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纪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定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曾纪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刘美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