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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曹军卫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9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军卫,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军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殷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军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曹军卫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搭载梁某、王某、张某等人,沿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1号灯杆处时,追撞在此等候绿灯通行的四辆小型轿车,致多人受伤、多车受损。肇事后,被告人曹军卫驾车逃离现场,后在宿迁市宿城区楚街南门处被民警追停。经鉴定,被告人曹军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曹军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军卫已与事故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事故对方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军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梁某、张某、王某、何某、虞某、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军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军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军卫与事故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军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