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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陈晓莹与王炜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莹,王炜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597号原告:陈晓莹,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方敏,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炜楠,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陈晓莹诉被告王炜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陈晓莹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晓莹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晓莹负担。审 判 长  王贯一人民陪审员  崔淑娟人民陪审员  解广明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