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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包能余、梁僖茵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能余,梁僖茵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能余,男,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僖茵,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包能余因与被上诉人梁僖茵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7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包能余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票据付款行名称为中国银行佛山帝景蓝湾支行,该支行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可认定涉案票据支付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