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有田、王博、武艳茹与大连双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田,王博,武艳茹,大连双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2760号申请执行人:王有田,男,193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博,男,199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武艳茹,女,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双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84号。法定代表人:曹玉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有田、王博、武艳茹与大连双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