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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与刘海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刘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4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六大队,地址:万开高速公路开州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彭国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黄文戈、程传迪,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海权,男,生于1988年07月09日,汉族,住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8166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2016年1月29日13时00分,被执行人刘海权驾驶渝A×××××号车,在万开高速公路出城方向29KM+500M处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载物要求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NO.18166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决定书于同日送达刘海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催告通知书,并将内容电话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未履行。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NO.18166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NO.18166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保庆审 判 员  张珠珍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旷秀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