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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云峰、李冬萍等与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峰,李冬萍,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3民初4505号原告李云峰,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原告李冬萍,女,汉族,1974年1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8号恒大帝景一期商住楼8栋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峰、李冬萍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峰在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峰、李冬萍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云峰、李冬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李云峰、李冬萍承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胥骄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