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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树华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537号罪犯张树华,男,彝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4)师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树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1507.5元(已赔偿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曲中刑终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1月1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维纲、李某1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李某2、崔某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张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树华系过失、数罪并罚、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二年零八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系首次减刑,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树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