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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夏八华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八华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八华,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由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八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9日8时许,汨罗市某家具城保安即本案被告人夏八华和家具城职工吴某某抬着某家具城前废弃的广告布放到马路对面的垃圾桶边,当时某清洁公司的员工戴某1在此搞卫生,不同意夏八华放,双方遂发生口角并拉扯在一起,被害人戴某1因夏八华的拉扯摔倒在地,后被人扯开。后戴某1要将广告布拖至某家具城门口,被告人夏八华明知戴某1有病,再次和戴某1发生口角,继而发生纠扭,双方相互抓住对方胸口的衣服推搡、拉扯,后被旁人再次拉开,随后戴某1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戴某1系冠心病突发死亡;戴某1死前的纠扭、争吵可诱发冠心病发作。案发后,某家具城、某清洁公司赔偿了被害人戴某1家属各项损失50万元。被告人夏八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审理中,被害人亲属向被告人夏八华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夏八华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某家具城监控录像、证人戴某2、汪某、吴某某、彭某某、杜某某、史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夏八华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八华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八华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八华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八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立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