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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7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叶绍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叶绍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762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B区。负责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叶绍容,女,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诉被告叶绍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正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