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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3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永慧与长治市崤益堂未病防治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慧,长治市崤益堂未病防治研究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31民初228号原告王永慧,女,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沁源县。被告长治市崤益堂未病防治研究院。住所地:沁源县沁河镇李家庄村新宜生态园。法定代表人王郭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慧诉被告长治市崤益堂未病防治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慧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云辉审 判 员  程 丽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