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东与陶翰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陶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158号申请人:王东,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陶翰林,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陶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周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