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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申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牟明琴与汤成福共有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明琴,汤成福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5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牟明琴,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成福,住辽宁省大连市。再审申请人牟明琴因与被申请人汤成福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2民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牟明琴申请再审称:(2016)辽02民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混淆了死亡赔偿金与抚恤金的区别,死亡赔偿金是基于侵权事实,其赔偿主体是死者的继承人,而病亡并非属于侵权,其抚恤金的受领主体特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人。汤成福有足够的退休工资,汤科死前并没有供养汤成福,而牟明琴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汤科死前的生活起居均由妻子牟明琴照料,故牟明琴应是汤科供养的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汤成福作为死者汤科的父亲,具备领取供养申请亲属抚恤金的主体资格。虽汤成福有退休工资,但其受领抚恤金的权利并不应当因此被剥夺。一审法院对汤科近亲属获得的一次性抚恤金比照遗产进行分割,在汤成福放弃部分权利的情况下,对牟明琴予以多分,并无不当。(2016)辽02民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牟明琴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牟明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牟明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金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梦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