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荥经县鸿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宋杨波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荥经县鸿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宋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荥经县鸿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六合乡星星村。法定代表人吴仕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杨波,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荥经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荥经县鸿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付给申请方6000元,后双方协商,余款在2016年11月底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经县鸿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