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范永久与雷顺福、刘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久,雷顺福,刘完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887号原告:范永久被告:雷顺福被告:刘完金原告范永久与被告雷顺福、刘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范永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永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永久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永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