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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范永久与雷顺福、刘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久,雷顺福,刘完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887号原告:范永久被告:雷顺福被告:刘完金原告范永久与被告雷顺福、刘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范永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永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永久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永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