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与张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4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负责人武运宝。被执行人张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雪银行存款8026.9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