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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李翠芝与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芝,许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328号原告:李翠芝。被告:许峰。原告李翠芝与被告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李翠芝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翠芝撤回对许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李翠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