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李翠芝与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芝,许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328号原告:李翠芝。被告:许峰。原告李翠芝与被告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李翠芝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翠芝撤回对许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李翠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