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72民初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军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盛腾嘉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李君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军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盛腾嘉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李君,韩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第1362号原告:张家港市军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七里庙村。法定代表人:赵惠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根华、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腾嘉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工人新村惠安里2栋。法定代表人:李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君,男,回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被告:韩雷,男,满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军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腾嘉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李君、韩雷通海水域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军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军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盛腾嘉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李君、韩雷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军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军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