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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熊豹、黄惠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熊豹,黄惠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特42号申请人:黄熊豹,男,汉族,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黄惠香,女,汉族,1956年9月14日出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黄熊豹、黄惠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付文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熊豹、黄惠香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家店街道包家花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登记在黄胖名下的青云谱区东后巷17号土地上房屋我们自愿接受货币补偿的征收方式。二、登记在黄胖名下的青云谱区东后巷17号土地上房屋一套征收补偿款由黄熊豹、黄惠香继承。征收补偿款共分得304161.8元,其中黄熊豹分得204161.8元、黄惠香分得100000元。三、登记在黄胖名下的青云谱区东后巷17号土地上房屋征收、签约及领取款项等事宜由黄熊豹、黄惠香办理。征收款项由黄熊豹领取。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 文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澜静毅